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耐油劳保防护鞋通用技术条件

   日期:2013-10-21     浏览:79    

耐油劳保防护鞋通用技术条件

 1 范围
  本标准规定了耐油防护鞋的技术要求、检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包装、贮存、运输。
  本标准适用于耐油防护鞋。

  2 引用标准
 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本标准出版时,所示版本均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  GB/T 528—92 硫化橡胶和热塑性橡胶拉伸性能的测定
  GB 1689—82 硫化橡胶耐磨性能的测定(用阿克隆磨耗机)
  GB 2828—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(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)
  GB 2829—87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(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)
  GB 3293—82 中国鞋号及鞋楦系列
  GB/T 3903.1—94 鞋类通用检验方法 耐折试验方法
  GB/T 3903.2—94 鞋类通用检验方法 耐磨试验方法
  GB/T 3903.3—94 鞋类通用检验方法 剥离强度试验方法
  GB/T 3903.4—94 鞋类通用检验方法 硬度试验方法
  GB 4385—1995 防静电鞋、导电鞋 技术要求
  GB 12011—89 绝缘皮鞋
  GB 12015—89 低压绝缘胶鞋
  GB 12017—89 防刺穿鞋的抗刺穿技术条件及试验方法
  GB 12623—90 防护鞋通用技术条件
  LD 50—94 保护足趾安全鞋(靴)

  3 技术要求
  3.1 鞋号及鞋楦应符合GB 3293的要求。
  3.2 鞋帮高度
  鞋帮的高度因民族习惯不同差异很大,应以购销双方的协议为依据。本标准只规定最小尺寸:高腰鞋不小于100mm,半筒靴不小于165mm,高筒靴不小于330mm。
  3.3 外底
  3.3.1 外底厚应符合GB 12623中的规定。
  3.3.2 耐折性能
  连续屈挠40000次,裂口长度不大于12mm。
  3.3.3 耐磨性能
  a) 磨痕长度不大于10mm(适用于皮鞋类);
  b) 磨耗减量不大于1.9cm3/1.61km(适用于胶鞋类)。
  3.3.4 邵尔(A)硬度 50~72。
  3.3.5 橡胶扯断强度 ≥9MPa。
  3.3.6 橡胶扯断伸长率 ≥400%。
  3.4 鞋剥离强度 ≥59 N/cm。
  3.5 耐油性能
  当按4.6规定检验时,体积增加不大于12%。若体积不增加,而缩小,其缩小量大于原体积的0.5%或硬度增加大于10(邵尔A),则按4.8.4规定重新取样检验,按GB/T 3903.1规定屈挠40000次裂口增长不大于7mm。
  3.6 其他防护性能
  需要有保护足趾、防刺穿、防静电和电绝缘等要求的耐油防护鞋,应符合相应的LD 50、GB 4385和GB 12011、GB 12015等国家(行业)标准的规定。

  4 检验方法
  4.1 鞋帮高度测量方法
  从鞋内后帮中缝线的底部至沿口,用钢尺测量,记录到1mm。
  4.2 鞋底厚度测量方法
  用游标卡尺测量(精度±0.02mm),取小数点后一位数。
  4.3 外底耐折检验方法
  按GB/T 3903.1规定进行,预割口为5mm。
  4.4 外底耐磨检验方法
  皮鞋类按GB/T 3903.2规定进行,胶鞋类按GB 1689规定进行。
  4.5 鞋剥离强度检验方法
  按GB/T 3903.3规定进行。
  4.6 鞋底邵尔A硬度温暖量方法
  按GB/T 3903.4规定进行。
  4.7 橡胶扯断强度和扯断伸长率检验方法
  按GB/T 528规定进行
  4.8 耐油性能检验方法
  4.8.1 试液
  2,2,4-三甲基戊烷(化学纯)。
  4.8.2 试样制备
  从鞋(靴)外底切取直径16mm,厚4mm±0.5mm试片2个。
  4.8.3 方法
  每个试片在空气中称重(m1),然后将试片放入盛有已知量蒸馏水的玻璃瓶中,称试片在蒸馏水中的质量(m2),应确保除去全部气泡,称重精确到毫克。取出试片用滤纸或不带绒的织物吸干试片上的水分,每个试片分别放入装有试液的有盖玻璃容器中,试液应保持试片完全浸没。如果试片的密度低于试液的密度,要用工具使试片完全处于液面之下。容器要盖紧,避光,放在20℃±2℃的环境下,22h±0.25h后取出试片,用滤纸或不带绒的纺织物将试片上残留的试液擦干。然后把每个试片立刻放入带盖已称过皮重的瓶子里,并在空气中称其质量(m3),精确到毫克。再从瓶中取出试片立刻放入已称过皮重带盖盛有蒸馏水的瓶子里,称其在蒸馏水中的质量(m4)。从试液中取出试片,每次转移时间不得超过30s,体积变化按式  式中:m1——试片在空气中的初始质量;
     m2——试片在水中的初始质量;
     m3——浸试液后试片在空气中的质量;
     m4——浸试液后试片在水中的质量。
  试验结果取二个试片的平均值。
  若体积缩小量大于原体积的0.5%或硬度(邵尔A)增加大于10,则应重新取样按4.8.4规定进行检验
  4.8.4 体积缩小或硬度增加时耐油检验方法
  从外底上切取宽25mm,长150mm,厚3mm±0.2mm的试片,放入2,2,4-三甲基戊烷(化学纯)试液的容器中,盖紧盖子,放在20℃±2℃的环境下,22h±0.25h后取出试片,用滤纸或不带绒的纺织物擦干试片,然后按GB/T 3903.1规定进行屈挠试验。

 

  5 检验规则
  5.1 出厂检验
  由制造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GB 2828中规定的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进行,以同批投料用同样工艺生产1~2天的量为一批,但最大批量不超过3000双,样本大小按GB 2828中表2和表3的规定随机抽取。检验项目、检查水平、不合格分类、合格质量水平(AQL)、判定数组按表1要求进行。


 

5.2 型式检验
  凡属下列因素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:
  a) 当企业申报新产品时;
  b)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;
  c) 产品结构、材料、工艺有较大改革并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;
  d)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型式检验时;
  e) 正常生产后,每年周期性检查时。
  型式检验由国家认可的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GB 2829规定的一次抽样方案进行。从合格批中随机抽取,样本大小、检验项目、判别水平、不合格分类、不合格质量水平(RQL)和判定数组,按表2规定进行。

  6 产品标志、包装、贮存、运输
  6.1 标志包括:
  a) 制造厂名、厂址;
  b) 产品名称、标准代号;
  c) 商标;
  d) 产品规格型号;
  e) 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。
  6.2 包装
  6.2.1 产品应根据分类、型号、规格分别包装,在包装(盒装或箱装)上应有6.1规定的内容。
  6.2.2 产品包装随带资料;
  a) 产品合格证书;
  b) 产品说明书;
  c) 有关技术资料。
  6.3 贮存
  6.3.1 应放在通风、干燥、防霉、防虫蛀的场所。
  6.3.2 从产品生产之日起2年内,质量应符合第4章规定的要求。超过2年贮存期的鞋应按2‰抽样,不足1000双时抽样2双,检验项目为耐油性能、外底耐折、外底耐磨、鞋剥离强度,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售和使用。
  6.4 运输
  应防雨淋、防潮,不得与酸碱等化学物品混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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